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5年3月29日建城字第15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天津、上海园林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达标活动,创造安全的游览环境,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
一、组织领导
1.风景名胜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并根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认真进行安全管理。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部门与驻景区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职工中无严重违法和责任事故。
二、游览安全管理
1.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2.在游览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有专人负责安全,设有必要的提示、警告标志。
3.在游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设立标志,采取可靠的巡全防护措施。
4.无超容量接待游人现象,无游人挤踩伤亡事故,应急安全救助措施完善。
三、治安安全管理
1.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无盗窃文物、盗伐破坏森林、损毁名胜古迹等重大事件;无聚众斗殴、闹事、抢夺财物等重大事件;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2.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封建迷信、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全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并制定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2.认真抓好车辆管理,景区内各种机动车辆有保养、检修制度。
3.景区内的道路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修,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保障道路畅通,确保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4.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保证运行安全,不发生责任死亡和重大伤害事故。
五、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 消防条例》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消防法规,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分布合理。消防器材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火警通讯设备和器材有保养制度,保持完好,确保通讯畅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无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事故发生。
3.消防车辆及时维修保养,专车专用,随时保持警戒状态。
4.制定林木防火管理办法。重点部位禁烟禁火标志醒目,并有专人监督管理。全年火警控制在十起以内,做到“有火不成灾”,古建筑、古树名木无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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