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候委员会章程
  •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2-06
  • 【生效日期】1987-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候委员会章程

国家气候委员会章程

(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国家气候委员会全体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是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和协调我国气候工作的一个非独立性机构。

第二条 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气候工作提出的要求,并参考世界气候计划的目的、任务、内容,组织编制我国国家气候计划,包括气候资料计划、气候研究计划、气候应用计划和气候影响计划四个方面并拟订各类具体实施计划;
二、组织协调国内开展气候资料、研究、预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全国性的气候学术交流活动(在国家气候计划范围内);
三、组织协调我国各部门承担世界气候计划(包括其下属四个子计划)的任务;气候资料、研究、预报、服务等工作的对外科技合作、交流;
四、协调我国各部门或单位在气候领域的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国家交办的有关气候资料、研究、预报、服务等方面的咨询任务。

第二章 国家气候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气象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国家海洋局、水电部、国家环保局、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地质矿产部、总参气象局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国家气候委员会挂靠在国家气象局。

第四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
为便于研究工作,国家气候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及各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组成。
国家气候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选派,副主任委员由工作密切的单位选派。
国家气候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

第六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下设四个分委员会和一个专业委员会,即:
国家气候委员会气候资料分委员会(挂靠国家气象局北京气象中心)
国家气候委员会气候研究分委员会(挂靠中国科学院大气所)
国家气候委员会气候应用分委员会(挂靠国家气象局气科院)
国家气候委员会气候影响分委员会(挂靠国家环保局)
热带海洋和全球大气(TOGA)专业委员会(挂靠国家海洋局)
各分委员会和TOGA专业委员会成员各为20人左右,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各主任由挂靠单位选派,各副主任由协作密切的单位选派。

第七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正副秘书长及各分委员会、TOGA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委员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任二届,为了保证委员会充满活力,提高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可实行每届替换成员总数的1/3。

第八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的调整,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后,通报各委员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各分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调整,由分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与有关单位讨论商定后报国家气候委员会备案,由国家气候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委员。

第九条 国家气候委员会下设专家小组。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成员人数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
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任一届,并采取每届轮换1/3成员的办法。其成员由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家组的职责:
围绕我国社会、经济、科学的发展,并参照世界气候计划对各分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出的规划初稿,组织论证,协调汇总后向国家气候委员会提出我国国家气候计划草稿,并对国家气候计划的实施进行评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分委员会和TOGA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章程制定各自的详细工作职责及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国家气候委员会全体大会。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