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解决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扣的某些违法进口物品在归口处理中遇到的困难,经商商业部、纺织部和国家物资局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批准,作如下通知:
一、对查扣的进口物品的处理,仍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的没有准运证运出广东、福建两省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应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物资、商业、纺织部门按国家调拨价收购”。
二、物资、商业、纺织部门对质量、价格和销路有问题的部分商品不予收购时,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凡属自用的,在没收其调拨价与销售价的差额后,退给当事人留用。2.凡属转卖的,可委托其他商店寄售(其中汽车、汽车起重机应委托物资系统的汽车交易市场寄售)。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