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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
  • 【发布文号】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 【发布日期】1987-02-18
  • 【生效日期】1987-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1987年2月18日)
(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第一条:为了奖励那些对推动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社会(业务)、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广大气象科技人员(含气象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国经济、国防建设和气象业务建设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和其他成果;气象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气象标准、气象计量、气象科技情报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等级: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 奖励证书 1500元
四等 奖励证书 1000元
各省级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气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自行拟定。两级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在两级气象事业费中支付。

第四条:鉴定后应用于服务(业务、生产)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国家经济、国防现代化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程序、新设计、新方案、新工艺、新材料、新型传感器等),属于国内气象行业首创或领先,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三)在国家工程建设、气象工程建设、气象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四)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技术中,超过或达到原产品的技术水平或对引进技术作了较大改进,使之适宜于我国应用、推广和生产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五)在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气象科学技术管理规律和方法,并用于指导某一方面的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对开创新局面卓有成效(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六)在气象标准化工作中,研制出本行业先进的标准,有创造性,经过应用取得显著效果(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七)在气象计量工作中,在研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精密测试装置与测试方法、制定计量检定系统与检定规程等方面,创造出具有先进水平的工作成果,并经过实践应用取得显著效果(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八)在气象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为国家和气象部门的各项建设提供有创见的战略决策、战术应用的情报调研和服务,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第五条: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所属专业组负责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技教育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符合请奖条件的气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级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在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不含获得省科委奖励的项目)选出优秀项目申报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几个单位(或跨部门、行业)共同完成的气象科学技术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主持评审上报。
(二)符合请奖条件的气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所要求的附件,填写要求详见《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要求及说明。
(三)气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通过中国气象学会提出请奖申请,经3-5名高级技术职务的同行专业人员评议推荐,中国气象学会审核认可后向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报奖。省级气象学会亦可向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机构推荐请奖项目。
(四)根据(85)国科成字012号文通知,申报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每项交纳40元,个人(指非职务研制者)申报,每项交纳4元。

第七条:对四化建设和气象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气象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申请国家级成果鉴定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授予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

第八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将初审合格的请奖项目于每年四月底前报送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经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达到奖励条件的项目,在国家气象局公布、授奖前,通报气象部门,自通报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授奖单位、人员及排列顺序等有异议,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由申报单位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授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等级有异议,向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其裁决。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未处理完毕者,暂不授奖,半年内仍未解决问题者,取消本次授奖资格,待争议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奖励。

第九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由科技管理部门协助人事部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扣除部分留作原发奖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的分配原则,是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对起主导性作用的气象科技人员,其奖金不得少于50%,不搞平均主义。奖金分配办法原则上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牵头与其他主要完成者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项目或课题主持单位核准后执行。跨部门、省区的获奖项目,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牵头和有关单位及其它主要完成者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项目或课题主持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并通报气象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国家气象局一九八四年发布的“气象科学技术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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