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车辆”解释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87)货3字第71号
  • 【发布日期】1987-04-23
  • 【生效日期】1987-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车辆”解释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车辆”解释问题的复函

(1987年4月23日(87)货三字第71号)

九龙海关:
你关(87)九关办字第61号函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的解释问题,经研究,请你们仍按经贸部(87)外经贸资综第01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解释,即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对于特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应当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至于特区企业进口自用车辆的放行问题,仍按国家现行对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