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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 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7-24
  • 【生效日期】1987-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 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
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1987年7月24日)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并勾结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走私,危害十分严重。为了保护大熊猫,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通知对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如何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 刑法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二、走私大熊猫皮的,应依照 刑法一百一十六条、第 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第三、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指使他人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以教唆犯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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