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87)外经贸资4字第139号
- 【发布日期】1987-08-24
- 【生效日期】1987-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 关于变更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合营者 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
(1987年8月24日(87)外经贸资四字第139号发布)
关于变更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合营者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机构也相应发生一些变化,有些单位被合并或撤销。但有的省市在机构改革中没有考虑到机构的变更会影响某些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合营者的法人地位,在履行变更中方合营者的法律程序之前,就宣布撤销中方合营者的法人组织,造成了中外纷争,引起外方合营者的不满。为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妥善处理涉外经济纠纷,避免工作被动,现将报请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关于合并、调整或撤销中方合营者组织机构问题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
一、涉外经济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合营企业任何一方合营者的变更,应先由要求变更的一方,向合营他方提出,取得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各方签订变更或转让协议后报审批机构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为有效。
二、在审批机构批准、履行法定变更程序之前,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对外宣布变更中方合营者的法人组织。新的中方合营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原中方合营者在合同中的义务。
三、由于机构合并或撤销需要变更中方合营者时,应在原审批机构的主持下,协商好内部有关问题后,方可对外提出。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尽早取得外国合营者的谅解和认可,不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因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中方合营者时,也应按我国有关涉外法规和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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