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
(1987年8月31日法刑一(87)通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结案后,要及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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