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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9-05
  • 【生效日期】1987-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 出申请;对符合登
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申请登记时, 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 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 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 包括自产自销、 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核准登记的, 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没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营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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