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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发[1988]2号
  • 【发布日期】1988-01-20
  • 【生效日期】1988-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法(经)发<1988>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七十一条、第 八十九条和第 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委托外地法院代为送达、调查或执行的,受委托的法院应当依法认真办理。近来,有些法院不断反映出一些很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1)有的法院对外地法院的委托置之不理,或者强调困难久拖不办;(2)有的法院要求审查委托法院的案卷,或者设置障碍,甚至给本地一方当事人通风报信、出主意,阴挠执行;(3)有的法院以“互惠”为条件,把人民法院之间的委托协助变成了交换关系,甚至要求委托法院支付费用;(4)有的法院在办理委托事项中,遇到压力和干扰,不敢坚持原则,不敢依法办事,将矛盾推给委托法院。
上述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法院,但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
,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为了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之间的委托协助工作,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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