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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4-30
  • 【生效日期】1988-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1988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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