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对海南省洋浦 经济开发区海关管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对海南省洋浦
经济开发区海关管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2年7月27日)
海口海关: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2]79号文国务院关于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管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关。国务院批准在海南省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改善投资环境,利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转口贸易和推动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如何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是海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请你关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该《管理办法》实施以前,海关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进出口货物,暂按(88)署货字第6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在执行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专题报告总署。对于洋浦经济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统计办法,将另行下文规定。
二、关于机构设置和增加编制问题,请你关提出意见会商海南省人民政府,由其报国务院审批。
三、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隔离设施问题,请你关会商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隔离设施方案并上报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和海关总署。
以上通知,请研究办理。
附件:《国务院关于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管理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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