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莫曼玲等人与赵新民等人继承纠纷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莫曼玲等人与赵新民等人继承纠纷的批复
(1988年8月17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法<1988>第三号关于莫曼玲、莫曼荣、莫德林、莫德森与赵新燕、赵新民、田舜华继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我们研究认为,赵汝?于1951年被错杀时,其家庭共有财产除留一小部分作为家属生活费用外,全部被没收。因此,赵汝 平反后发还的被没收的财产以认定为赵汝
及其妻、妾的共有财产为宜。处理时,应先由共有人析产,属于赵汝 的遗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属于其妻、妾的部分,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另外,考虑到赵汝芳(田舜华之母)与其弟赵汝 相互扶助等情况,可将赵汝 的遗产分给赵汝芳一部分,以示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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