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干部任职后应及时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干部任职后应及时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薪发〔1988〕10号)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7〕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7〕53号),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的职务工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少数单位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按晋升后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根据《关于研究国务院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88〕111号)第七条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应从任免机关批准新任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的,按新任职务最低一级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二、其他由组织决定变动职务或免除职务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应严格按中办发〔1987〕1号和劳人新〔1987〕53号文件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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