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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尚未到期的财产 收益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10-18
  • 【生效日期】1988-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尚未到期的财产 收益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尚未到期的财产
收益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1988年10月1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88〕42号《关于可否对尚未到期的财产收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债务人在银行帐号上长期无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如确有将来可得收益的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全部收益,并应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如果债务人或有关单位违反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擅自支取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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