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际应酬费列支问题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际应酬费列支问题处理的通知
(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外字第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天津等地来文反映,对依照(85)财税外字第20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其交际应酬费在按其实际发生额换算收入后是否还按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标准限制列支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方法,是根据税法有关所得税计征原则,结合具体征管上的需要所采用的变通的计算方法,因此,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应与税法规定的按实际收入扣除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某些费用限制列支的作法有所不同。据此,现明确如下: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将其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换算收入后,不再按照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其交际应酬费的限制列支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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