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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进口电冰箱箱体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1-18
  • 【生效日期】198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进口电冰箱箱体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进口电冰箱箱体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1989年1月18日)

接对外经济贸易部(89)外经贸管进字第6号通知,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把电冰箱箱体纳入电冰箱范围,凡进口电冰箱箱体(不含压缩机),视同进口整机,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现将海关监管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进口电冰箱箱体,一律凭有权签发电冰箱许可证的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二、对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对外签约的电冰箱箱体,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到达我国口岸并报关的,可凭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及合同验放,其后进口的,一律凭许可证验放。但价值达到整机到岸价格60%及以上的,仍按(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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