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8日(89)国税所字第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8)69号《 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规定:“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对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开支的正常业务招待费用,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生产、供应、销售环节等)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交往的活动,如上级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往来,包括到企业调查研究,组织各种检查评比等,应按出差费标准坚持自费就餐,不得开支招待费。
二、集体企业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停止实行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形式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做法。企业业务交往所需的正常业务招待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限额,以利于控制和监督。企业照此限额掌握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实报实销,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专项列支。年终汇算清缴和审批时,对一般招待客饭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招待。同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情况下,陪餐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十分之二。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监督。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并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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