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减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减免税的通知
(1989年5月22日(89)国税流字第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实行营业税以来,国家对公园、博物馆等娱乐、文化场所的门票收入给予减免税照顾,这对于扶持这些单位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近年来,随着价格调整和多种经营的开展,这些单位的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已普遍具有纳税能力。根据这种情况,同时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清理对各种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游泳馆(场)、溜冰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和各种游览胜地的各种门票收入及公园内的游艇、划船和儿童游艺场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但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的第一道门的门票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比赛所取得的售票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电影院、剧院、影剧院及其他单位放映电影的售票收入和剧院及其他文艺演出场所举办文艺演出的售票收入,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恢复征税后,个别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本通知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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