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 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
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7〕602号1997年11月11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反映,你局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暂缓征收增值税。上述作法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立即予以纠正。缓征的税款一律尽快补交入库,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请你局将纠正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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