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6月2日(89)监一特字第90号)
秦皇岛海关:
你关(89)秦关保字第53号文收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现汇投资用于进口机器设备,是否享受关税优惠待遇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八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方以现汇投资进口的物资,只要符合我署(83)署税字第995号文规定的,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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