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田自留超产原油高平差价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田自留超产原油高平差价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8日(89)国税流字第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1987年3月 我局(87)财税产字第056号通知规定:“对石油部生产的超产原油高价销售,企业按平价作销售入帐,其高平价差收入,凡是作为石油勘探开发基金上交石油部的,暂免征产品税”。最近,石油天然气总司(原石油部)为了减少这部分资金上交下拨途中往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各油田超产原油高平价差收入,采取转帐上交下拨的办法,允许企业直接留用。为此,一些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油田按照规定自留的这部分原油高平差价收入是否征税。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对按照规定自留的原油高平差价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视同上交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勘探开发基金,暂免征产品税;对油田私自截留的,应照章征收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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