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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 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8-19
  • 【生效日期】1989-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 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
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

(1989年8月19日)

最近,据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反映和我们检查发现,一些地方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配制的房地产分户平面图,只有房屋平面图,没有标出宅基及院落用地面积、四邻界址、所绘制的图幅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执行。有的只是示意图,有的权证上土地使用面积一栏没有填写,很不规范,极不严肃,势必造成今后的产权纠纷,给产权管理、规划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带来困难。
房屋所有权证是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颁发给房屋所有权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所有内容都必须认真填写。为使房屋所有权证规范化,保持其权威性、严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在土地上,土地是房屋的载体,二者密不可分,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一致。房屋所有权证上关于使用土地栏目必须认真填写。所绘制的房地产分户图上必须绘制房屋诸要素和使用土地诸要素。

二、根据建设部(88)城房字57号《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房地产地籍图的测绘,在国家正式标准规范颁发前,应以建设部房地产地籍平面图教材(即开封培训班教材)规定的要求作为规范,严格遵照执行。

三、请各地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取措施分批予以纠正。

四、按照建设部(1987)城住字第24号文《 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资料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应按任务大小,建立相适应的房地产资料档案和房地产测绘队伍,配备适当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保护工作的需要”的要求,健全测绘队伍,并保持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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