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各银行系统征集 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各银行系统征集
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6日(89)国税地字第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统一对各银行系统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办法,进一步加强源泉控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银行系统应以独立核算单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各银行系统的利润留成资金,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均为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项目。
三、利润留成资金由预提单位按预提留成额就地预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待决算批复后再进行清算。
四、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由提取单位按提取总额和实际收入额就地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交通银行为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按中央和地方各自分得的利润就地分别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六、银行系统各级机构应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工作,并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应征基金项目、金额、报送月、季、年度预算外收入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七、各地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理顺各银行的缴纳环节、确定交纳时间、交库办法,确保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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