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单位服刑劳改人员和在职职工计征奖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单位服刑劳改人员和在职职工计征奖金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14日(89)国税所字第161号)
云南省税务局:
你省报来《关于劳改单位服刑劳改人员和在职职工计征奖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劳改单位的服刑劳改人员不属于单位在职人员,执行的是假定工资,不享受劳改单位在职职工的正常劳保福利、奖励待遇。因此,在计征劳改单位奖金税时,服刑劳改人员不应计入劳改单位的职工人数,其发放给服刑劳改人员的工资、奖金,也应剔除计算。对服刑劳改人员工资、奖金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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