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5日建设部建设字第528号文发布)
一九九一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印发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1〕504),各部门各地区认为有利于加强勘察设计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根据中央加快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拟定了《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一年我部颁发了建设〔1991〕504号文《关于印发<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央加快改革开放的精神,结合当前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计划单列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管理力量较强,机构健全的,可以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享有与省级相同的资格管理权限。除此之外,资格管理仍应坚持“两级审批,两级管理”,不能层层下放。
二、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含大专院校的离退休教师),具有与其职称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实践经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原单位出具证明,应聘并固定在一个设计单位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其职称可以作为该单位的认证资格。
甲、乙级工程设计单位,把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组织起来,成立下属集体设计事务所,并负技术经济责任,这类事务所可以不再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设计单位相应的证书。
成立以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独立的工程设计单位,仍应按有关资格认证条件和分级标准申请审批,一般应挂靠在相应的设计单位。如不挂靠的,其技术骨干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三、高等院校相关学科的教学人员,可以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实践,但须在本院校具有相关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内进行,其比例应控制在该勘察设计单位固定在编技术人员的30%以内,并应纳入勘察设计单位统一管理。
教学人员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活动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并以承担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全过程为主。参加实践活动期间,原则上应从事教学活动。
高等院校建立的设计单位,其在编骨干力量的配备,一般应与该院校相关专业的水平相适应。
四、对专门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和文物建筑修复设计等单位,以及科研单位结合生产实践而从事某一专项工程设计的单位,按建设部批准的有关标准颁发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其中:甲级证书经分管专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由我部颁发;乙级(及以下)证书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以下同)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颁发。
《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分为长期和一次性的两种。一次性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只对承担指定的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有效。
获得《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如符合建设〔1991〕408号文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申请《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五、建立开放竞争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各部各地不能搞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
持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等级的勘察设计任务。但在承接到具体工程项目之后,须到项目所在地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个别行业的丙、丁级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跨地区承担本系统任务的,按有关行业资格分级标准规定的条款执行。
六、建筑方案设计不受单位资格等级限制,各级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以参加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仍应由持相应行业、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七、根据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状况,本次换证各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升级面控制在本级别的10%以内(包括新成立的单位)。其中:甲级由建设部控制;乙级(不含甲级单位申请跨行业乙级)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宏观控制单位的个数,在控制数量范围内,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并颁发建设部统一盖章的证书;丙、丁级仍由地方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个别边远省区、经建设部同意,可以不成立资格审定委员会,由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审批。
新发展的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应是从事村镇建设、农房建设和零散多层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原则控制在现有丙、丁级单位个数的10%以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掌握。
八、军队系统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如需要承担地方任务,可以按照有关资格认证条件和分级标准,经总后基建营房初审,由我部审批颁发资格证书。
九、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分工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决定在工程设计行业分类中增加物资行业和黄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行业共分为30个。
十、重申严禁无证勘察设计和非持证单位组织的业余设计;持证单位不得出卖证书;图章、图签,也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搞勘察设计;在无新规定之前,不成立私营设计事务所。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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