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查处制造、销售“HITATECH”彩电、冰箱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查处制造、销售“HITATECH”彩电、冰箱案的通知
(1989年10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段时期,在我国市场上出现了标有“HITATECH”商标的电视机、冰箱,有些销售单位在广告中称这些电视机或冰箱为“进口原装日立牌”、有的则称是“日立技术”或“日立新牌号”等,致使不少消费者误认误购。为此,日本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曾于今年六月份通过商标代理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这一商标侵权行为。
“HITACHI”、“日立”文字附图形商标是日本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在电视机、冰箱等商品上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139926、139928、139933、139936、139938,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美国豁达特技电子公司曾于1988年向我局申请在电视机、冰箱等商品上注册“HITA-TECH”商标,均被我局以该商标与“HITACHI”商标文字和图形近似为由而驳回。在电视机、冰箱上使用与“HITACHI”商标文字和图形近似的“HITATECH”商标,或在广告中称这些电视机、冰箱为“进口原装日立牌”、“日立技术”或“日立新牌号”等,均属商标侵权行为,对制造或销售者均应予以查处。
请各地将该案的查处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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