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 实行工效挂钩后征收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
实行工效挂钩后征收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20日(89)国税所字第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以劳薪字(1989)6号《关于邮电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问题的复函》,批准邮电部直属企业从1988年度起实行工效挂钩。为有利于推行挂钩办法,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管理,现将征收工资调节税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邮电部直属企业,从1988年度起,按《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但对1988年度已经征收奖金税的,当年不再改变征税办法,从1989年度起改为征收工资调节税。对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仍征收奖金税。
二、邮电部通信企业分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北京市邮政局、重庆市邮电局为工资调节税的纳税人;邮电工业总公司和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以总公司、独立核算的工厂或分公司为工资调节税纳税人;中国集邮总公司、邮票发行局、中国速递服务公司、邮政运输局、上海东方电信公司、邮电部翻译服务公司和北京通信元件厂,均分别为工资调节税纳税人。
三、计税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第一年以核批的邮电部挂钩方案中的工资总额基数为准,以后年度应在上年实发数的基础上,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核定。对经邮电部批准的一级干线新建、扩建项目投产增员而增加的工资,可予调整。
四、为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强化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邮电部门每年下达的工效挂钩指标及有关政策文件,应抄送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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