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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调发(1989)11号
  • 【发布日期】1989-11-03
  • 【生效日期】1989-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1989年11月3日人调发(1989)1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为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产生的混乱现象作了不少工作。但是,现在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有一些民办公司、人才开发中心等机构还在擅自接收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甚至把无原则地出具出国政审证明材料和保管档案当成谋利手段。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一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不应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并督促他们将其管理的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尽快移交。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
今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脱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凭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转档通知,办理转档手续,不得再转给任何民办机构。

三、流动人员因私出国的政审工作,今后一律统一归口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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