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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按受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查询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1-11
  • 【生效日期】1989-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按受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查询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按受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查询的通知

(1989年11月11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自1989年12月1日起,我局开始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主要是申请前同在先权利商标相同、近似的查询,商标局向查询者提供书面查询资料,但不附判断意见,不具法律效力。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查询。查询者以信件说明查询的商标及商品类别(国际商品分类)。查询分普通查询和加急查询。查询者应缴纳费用。普通查询一个商标(一个类)缴费¥30.00美元;加急查询一个商标(一个类)缴费¥50.00美元;每增加一个商标或增加一个类别。费用按增加一个商标计算。商标局对普通查询自收到查询信件起10日之内发出查询资料。加急查询自收到查询信件起5日之内发出查询资料。
查询费可以缴纳美元现钞,也可以等值的港币或瑞郎缴纳。查询费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帐号为:中国银行总行美元帐号:7140840,瑞郎帐号:71500078,港币帐号713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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