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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关于试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函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培干司函[1989]44号
  • 【发布日期】1989-11-17
  • 【生效日期】1989-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关于试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函

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关于试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函

(人培干司函〔1989〕44号)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发展的的一个基本内容,是努力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根据这一任务和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许多地方、许多部门正在探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证书制度。为积极稳妥地抓好此事,我们希望,已经试行证书制度的地方、部门,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实践并积累经验;经验不足或准备不够的地方、部门,可先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手册)是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系统掌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情况,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手册)内容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手册)的对象是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3.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手册)记录的基本内容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起止时间、学时)、考核(试)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情况,增加记录项目。连续脱产学习20学时或学习内容相连贯的20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内容开始记入。
4.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管理范围统一确定继续教育(证书、手册)样式、内容、登记管理办法等。证书制作可统一或分别进行。
5.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继续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基础情况差异很大,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手册)的起始时间不作统一规定,但最晚要在1991年年底以前确定下来。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手册)可根据各自的情况,经过充分准备一步到位或分批分步完成。
6.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综合管理的精神,积极创造的条件,使继续教育工作的成果逐步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等有机会地结合起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可与有关方面协商,根据条件的成熟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7.已经实行继续教育证书(手册)和准备实行继续教育证书(手册)的地方和部门,请按上述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注意在工作中总结经验。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手册)制度确定后,请将登记样本报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备案。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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