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贯彻 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关于贯彻
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内贸消费字[1998]第5号1998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贸易(商业)厅(局、委、办)、湖南省财贸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保证消费者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关心。《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各级流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商品流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级流通主管部门收到《条例》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卫生、农牧和其他部门,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履行职责。流通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下,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工作落实。 为适合面向全社会管理屠宰行业并行使好《条例》赋予的职能,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提高、充实现有管理机构和人员。省、市、县级流通主管部门都要有精干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抓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条例》是行政职能,必须由政府部门行使,不能把屠宰管理机构设在企业。要通过建立制度,加强教育,尽快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政治与业务素质的执法队伍。要按照内贸部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颁发执法证件等管理工作。
四、科学规划、合理定点,严格按标准审批。 省级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全国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提出本地屠宰厂(场)布局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级政府流通行政部门具体做好当地屠宰定点的布局规划,按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政府规划和全国统一的屠宰操作规程与技术要求,严格审查定点,并颁发统一的定点屠宰标志牌。
五、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各级流通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与执行权,尽职尽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遵守《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检查监督和作出处罚。
六、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屠宰厂(场)整顿工作。 今年上半年开展的对现有定点企业的整顿工作,直接关系到《条例》的实施效果。各地在贯彻《条例》中,要重点做好对现有屠宰厂(场)的集中清理整顿。依据《条例》规定的标准与条件进行规范,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和定点条件的,确定定点资格后颁发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但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要加强指导与监督,限期整改;对虽符合条件,但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屠宰厂(场),也要在认真做好教育与引导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撤销;要坚决取缔私属乱宰点。
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中的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我部屠宰管理办公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