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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211号
  • 【发布日期】1989-12-08
  • 【生效日期】1989-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89)国税所字第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在财务、税收上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全额记帐,并按规定征收工商各税;企业“还本”的支出应用其自有资金解决,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减少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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