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流字第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减税的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恢复按23%的税率征税。
2.对外购棉纱、棉型涤沦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3.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二、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后,从1990年1月1日起,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三、上述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四、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五、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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