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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 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复[1990]2号
  • 【发布日期】1990-01-20
  • 【生效日期】1990-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 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
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990年1月20日法(经)复<199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内法经请字第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既要确认合同效力,又要对财产权益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无异议,且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异议,或者虽无异议,但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1984年9月17日《 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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