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90年2月1日国税油发[1990]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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