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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油发[1990]3号
  • 【发布日期】1990-02-01
  • 【生效日期】1990-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90年2月1日国税油发[1990]3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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