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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 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214号
  • 【发布日期】1990-03-02
  • 【生效日期】199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 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
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3月2日国税函发<1990>214号)

福建、广东、河南省税务局,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成套散件、零部件等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曾以(86)财税外字第343号《关于进口电视机、录音机成套散件、零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规定。现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电视机成套散件、显像管和生产的显像管仍按整机1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二、从1990年1月1日起,对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专用零部件(包括玻壳)、元器件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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