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 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 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
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
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
(1990年5月19日)
江西省劳动厅、省总工会:
你省赣工险(90)61号文收悉。所询根据《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复四川省劳动局的函》〈(77)劳薪字60号文〉第一条规定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考虑到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是由于患职业病而改按退休处理的,因此他们死亡后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二、上述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人员已经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以从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因工死亡抚恤待遇处理。过去的不补。
三、上述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职工因工死亡费用开支渠道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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