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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翠微家园超市 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 【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3]771号
  • 【发布日期】2003-11-26
  • 【生效日期】2003-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翠微家园超市 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翠微家园超市
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7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 0 0 3年1月1日在公司内部实行了连锁经营统一核算的方式,即由公司总部对所属各店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统一规范管理的经营模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和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北京市促进连锁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现将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此次合并的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怀柔店,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怀柔区国家税务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在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怀柔区国家税务局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应对其存货进行清理,对帐实相符的存货及留抵税金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实行统一核算后的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在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统一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对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怀柔店在2 0 04年1月31日以前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货物并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怀柔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后到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应将转出企业的认证系统保留到2004年1月31日;

三、参加此次合并的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怀柔店在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到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注册税务登记;

四、对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怀柔店使用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的问题均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 0 0 0]1 4 4号)的规定办理;

五、由于上述合并影响的税款转移问题,按市局有关税款转移的规定办理。


附件: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店铺2002年全年、2003年1-10月应缴税金情况表(略)

20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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