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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继续执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锅字(1990)9号
  • 【发布日期】1990-06-09
  • 【生效日期】1990-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继续执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继续执行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9日劳锅字(1990)9号)

经劳动部和国家商检局商定,对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发的《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劳人锅〔1985〕4号)的执行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几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商检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贯彻《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和信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证明,该《办法》基本上是适合我国现阶段情况的,应继续执行。

二、各地商检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按《办法》规定,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从国家利益出发,继续努力做好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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