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188号
  • 【发布日期】1990-07-18
  • 【生效日期】1990-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工商[199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时,如何认定“非法印制”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对“非法印制”解释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中的“非法印制”,是指违反《 商标法》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印制行为,如违反《 商标法》第 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的商标等。
对非法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照《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九0年七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