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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5号
  • 【发布日期】1990-11-20
  • 【生效日期】1990-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豆制品、酱腌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豆制品、酱腌菜,包括大豆、小麦蛋白类制品、淀粉类制品和酱腌菜等,其品种详见“豆制品、酱腌菜品种分类表”。

第三条 豆制品、酱腌菜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生产所用原料使用前必须筛选干净。腌制的盐水须经溶解沉淀去杂质后使用。

第四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料及涂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常保持清洁。生产管道、容器、用具如豆腐屉、豆包布等,使用前应清洗消毒,接触食品时应做到生熟分开。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检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五条 成品贮存应有防腐措施,逐步做到低温冷藏,运输应严密遮盖,逐步做到专车密闭送货。

第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单位应设有防蝇防尘的专用间或专用设施。售货时应货款分开,严禁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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