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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1-24
  • 【生效日期】1990-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

(1990年11月24日发布)

为了加强集体所有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现将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应执行的财务制度明确如下:

一、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包括饮食服务)和建筑安装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要分别执行《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 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06号、034号、032号和060号文)。

二、从事金融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在国家税务局没有制定统一财务管理办法前,可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成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农银发〔1988〕56号文)执行,或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的临时财务管理办法。

三、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执行主行业的财务制度。

四、从事科技、咨询、旅游、文艺、教育、保安等集体所有制公司,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参照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等财务管理办法的原则,结合各行业特点确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这些行业如有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办法,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报送财会报表等资料。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帮助和促进这些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纳税,使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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