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 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
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5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湘工商[1990]170号)收悉。经商商业部主管部门,现答复如下:
镭射放像机与我国目前广泛使用的录(放)像机的功能与效果一致,属于成套录(放)像设备及录(放)像机之列。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管辖范围,需要办理“准运证”。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