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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 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385号
  • 【发布日期】1990-11-29
  • 【生效日期】1990-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 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
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5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湘工商[1990]170号)收悉。经商商业部主管部门,现答复如下:
镭射放像机与我国目前广泛使用的录(放)像机的功能与效果一致,属于成套录(放)像设备及录(放)像机之列。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管辖范围,需要办理“准运证”。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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