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1990年12月8日国税函发<199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反映,经营免税品的单位除境内调拨、零售外,还有境外开票、境内提货的业务。目前,对境内调拨、零售业务已按(89)国税流字第103号《关于对经营免税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征收营业税,而对境外开票,境内提货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没有规定,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 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经营免税品的单位委托国外企业、驻外使馆、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或其他驻外机构,在境外开票、收款,在境内提货的业务收入,可视为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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