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 方式销售原材料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
方式销售原材料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1月4日国税函发<199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经贸部反映,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作价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的业务,去年下半年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普遍出现亏损,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决定对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的业务,从1991年1月1日起给予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1年照顾。对1990年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上述原则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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