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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号
  • 【发布日期】1991-01-16
  • 【生效日期】1991-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16日国税函发<199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私营 企业会计制度》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但对家店、家厂不分的房屋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比例计提折旧。

二、关于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复印机、微机等各种设备的折旧问题
私营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微机等各种设备,凡国家发布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没有列举的项目,其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企业安装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的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安装的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按固定资产处理;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一律按待摊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发生的购置附加费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辆时,按规定缴纳的购置附加费,应做为固定资产原值入帐。

五、关于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列支问题
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的支出,不准列计有关项目的成本,应在专用基金项下处理。

六、关于工资列支问题
(一)对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及侨胞(包括港、澳、台同胞)修理进口设备发生的工资及费用,可按合同规定并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列支。
(二)发生亏损的私营企业,其应列成本的投资经营者的工资,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列入成本的平均工资的2倍;盈利企业的列支标准,可视其盈利水平分档次确定,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掌握。

七、关于劳动保险金、社会养老金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险金、社会养老金,可以“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的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按现行规定办理。对超过规定标准数额的,应在税后利润转为“生产发展基金”后列支。

九、关于开办费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的开办费应根据数额大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摊销的办法处理。

十、关于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补偿费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十一、关于企业拖欠货款所收、支的利息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在结算货款中,售货方因购货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与因此发生的利息支出相抵后的收入净额,年终转入营业外收支:支出净额,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核销。

十二、关于企业向私人借款利息的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向民间私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除按《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外,其超过银行规定的利息部分,其中的40%准予在“生产发展基金”项下核销,其余的60%由投资者个人负担。

十三、关于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交管理费的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交的管理费,应在税后利润核销。核销后的利润再进行“生产发展基金”和“投资者分配所得”的分配。

十四、关于私营企业登记前发生的亏损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发布后,原属于个体户或集体企业改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对其在登记前发生的亏损,一律不准用私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弥补。

十五、关于对企业查补税款代扣税金的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在经营批发及其他业务中,应代扣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被查出后补缴的税款,应列记“投资者分配所得支出”。

十六、关于企业内部形成并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的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者把本企业内部形成的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等,用于本企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从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中向投资经营者支付提成或费用,应作为企业自制的无形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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