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对“第四批三类倾废物海洋倾倒区”批复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对“第四批三类倾废物海洋倾倒区”批复的通知
(1991年1月18日(91)厅安监字3号)
上海、海南港务监督,上海、海南港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通〔1990〕37号文件批复了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的“第四批三类倾废物海洋倾倒区”,现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为保护海洋环境,并确保施工作业和船舶航行安全,提出以下要求:
一、需到倾废区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按倾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国家海洋局办理许可证。
二、请上海和海南港务监督,按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条“在沿海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规定,根据施工作业和航行安全的需要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为维护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任何船舶未经港务监督批准,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也不能拦截在航施工船舶。非施工船舶人员如因公务需随航,应经港务监督批准后,可在施工船舶的起航港登船。
三、按照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有关港务监督要做好对违章造成海洋污染施工船舶的查处工作,并将情况通报国家海洋局。
四、今后应根据倾废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参与其他海洋倾废区选划工作,要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将“安全作业区”和“倾废物倾倒区”并重考虑。注意海上交通安全的总体要求,特别要注意避开航道、锚地等船舶航行密集区;避免航道、港池等处的回淤;尽量避免抛泥船航线与主航道交叉。
请各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配合国家海洋局做好有关工作,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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