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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综字第214号
  • 【发布日期】1991-04-02
  • 【生效日期】1992-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

(定级)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建设部建综字第214号文发布)


现将国家计委计资源〔1991〕216号文印发的《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国家级节能企业的申报工作。
为确保国家级节能企业的审批工作顺利进行,请在每年六月十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部综合计划财务司。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的通知
(计资源〔1991〕216号)

开展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以下简称企业节能升级)工作是“七五”期间企业抓管理、上水平、降消耗、增效益的一个重要措施。自原国家经委发布《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经能〔1987〕51号)以来,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在全国深入开展,目前已分三批公布了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3615个,其中一级企业437个。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节能工作,在总结执行经能〔1987〕51号文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在征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重新制定了《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即行废止。
节能降耗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应成为促进企业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手段。“八五”期间我们要更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要求,努力做好协调工作,尽快修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企业节能升级文件和能耗指标、标准和计算办法,作为本规定的配套文件及办法予以实施。

附件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

一、总则
(一)节约能源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和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文件的精神,为促进企业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分为四级,即:“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和“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统称“节能等级企业”。

二、升级(定级)范围
(三)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并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企业,均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根据行业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缩小能耗范围的,应报国家计委核准。
“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的能耗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四)企业(集团)公司其所属的二级生产企业中,70%以上已定为节能等级企业,这些节能等级企业的总能耗又占企业(集团)公司总能耗的70%以上,企业(集团)公司也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
(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中外合资企业也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
(六)兼并企业允许以兼并前为单位申报,被兼并部分暂不考核。自兼并后的第三年起(含兼并年度)实行整体考核。
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获得的节能等级企业称号,自兼并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升级(定级)条件
(七)申报国家节能等级企业,其考核指标必须达到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考核标准;省级节能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节能企业的考核指标依据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考核标准制定;考核产品的综合能耗应占企业总能耗的70%以上。
(八)对企业申报节能等级企业的工作要求:
1.必须有明确的节能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实行能耗定额管理,严格实行节奖超罚;
3.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4.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省级节约能源企业要有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5.有中期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有一定比例的更新改造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6.完成企业能量平衡或主管部门所要求的主要耗能设备的热能测试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节能计划。
(九)对主要耗能设备系由国外引进的企业,其产品单耗或其他可比能耗只有达到合同保证值时才可申报节能升级。
(十)企业因违反《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或因浪费能源、节能监测不合格等原因,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通报,不得申报当年的节能升级。
(十一)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主要耗能设备的操作者和管理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得申报当年的节能升级。
(十二)继续生产国家规定淘汰的费能设备和产品,不得申报节能升级。
(十三)关于能耗的国际和国内先进指标,由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国家计委组织协调认定;省级先进水平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负责组织认定。凡提不出行业某一等级能耗指标的,该行业的企业暂不能申报该等级的节能升级。
(十四)对主要耗能设备或主要耗能工艺实行晋等升级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企业节能升级的主要内容之一。节能等级企业其主要耗能设备或工序能耗水平不得有等外级。

四、升级(定级)审批程序
(十五)企业节能升级应从“省级节约能源企业”开始,必须逐级晋升,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
(十六)企业节能升级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
2.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和消耗指标的达标计算;
3.节能工作汇报材料。
(十七)“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按隶属关系审批。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厅局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计委备案。必要时,由国家计委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已获得节能等级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查。
“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八)对国务院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节能升级工作,地方行业厅局要在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负责节能升级的主管部、局、总公司发生意见分歧不能统一时,由国家计委予以裁定。

五、奖励
(十九)“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其余节能等级企业由审批部门颁发证书。获国家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国家计委予以公布表彰。
(二十)获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1986〕财工字第17号)和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提高工交企业经济效益,狠抓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1986〕财工字第433号)的精神,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主管部门核定的能耗定额提取节约奖。
(二十一)地区或部门可按《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根据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部门)的奖励办法,对获得各级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如对获得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奖给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等)。
(二十二)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优惠供应能源和优先安排所需节能技术改造资金。
(二十三)节能等级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届时企业需重新申报定级;如不重新申报,其称号和享受的优惠待遇自然终止。
(二十四)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复查制度。获得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如发生能源管理工作明显下降、能耗指标超标等情况,行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警告,限期扭转。企业在限期内还未扭转者,由审批部门核准,予以降级或撤销称号,其优惠奖励待遇同时降级或取消。

六、附则
(二十五)企业节能升级每年办理一次,在七月底前报送国家计委备案。
(二十六)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节能升级名单由所在省经委(计委、计经委)统一公布和归口汇总,不单独向国家办理备案或申报手续。
(二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可根据本规定原则制定省级节能等级企业升级(定级)的实施细则。
(二十八)军队所属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开展企业节能升级工作。
(二十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计委。某些地区或部门由于特殊情况不宜实施个别条款时,应报国家计委审定。
(三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一、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
二、关于行业制定先进能耗指标的说明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
┌───────┬─────┬─────────────┬──────┐
│ 企业全称 │ │企业所在地(省、区、市) │ │
│ │ │ (地、县) │ │
├───────┼─────┼────┬─┬────┬─┤ │
│ 年耗能量 │ │获准计 │ │申报等级│ │ 省、自治区 │
│ (吨标煤) │ │量等级 │ │ │ │ 、直辖市、 │
├─┬─────┼──┬──┼────┴─┼────┴─┤ 计划单列市 │
│ │产品名称 │单耗│计划│ 实际单耗 │等级标准 │ 经委(计委 │
│主│ │单位│定额│ │ │ 、计经委) │
│ ├─────┼──┼──┼──────┼──────┤ 推荐意见 │
│要│ │ │ │ │ │ │
│ ├─────┼──┼──┼──────┼──────┤ │
│产│ │ │ │ │ │ │
│ ├─────┼──┼──┼──────┼──────┤ │
│品│ │ │ │ │ │ │
│ ├─────┼──┼──┼──────┼──────┤ │
│单│ │ │ │ │ │ │
│ ├─────┼──┼──┼──────┼──────┤ 年 月 日│
│耗│ │ │ │ │ │ │
├─┼─────┼──┼──┼──────┼──────┼──────┤
│ │ 单位│年度│实际│ │ │ │
│节│ │计划│完成│ 生产计划 │主要技术经济│ │
│ ├─────┼──┼──┤ │ │ 行业主管 │
│能│节能量 │ │ │ 完成情况 │指标完成情况│ │
│ │ 标煤(吨)│ │ │ │ │ 部门评审 │
│任├─────┼──┼──┼──────┼──────┤ │
│ │其中:煤 吨│ │ │ │ │ 意见 │
│务├─────┼──┼──┤ │ │ │
│ │ 电 │ │ │ │ │ │
│完│万千瓦小时│ │ │ │ │ │
│ ├─────┼──┼──┤ │ │ │
│成│ 油 吨│ │ │ │ │ │
│ ├─────┼──┼──┤ │ │ │
│情│ 水 万吨│ │ │ │ │ 年 月 日│
│ ├─────┼──┼──┤ │ │ │
│况│ │ │ │ │ │ │
├─┼─────┴──┴──┴──────┴──────┼──────┤
│节│ │ │
│ │ │ │
│能│ │ 国家计委 │
│ │ │ │
│基│ │ 审批意见 │
│ │ │ │
│础│ │ │
│ │ │ │
│工│ │ │
│ │ │ │
│作│ │ │
│ │ │ │
│状│ │ │
│ │ │ 年 月 日│
│况│ │ │
└─┴─────────────────────────┴──────┘

注一:“产品名称”栏--产品种类多不能按产品单位能耗考核的,可填写工序能耗、主要耗能设备、炉窑、站房的计划定额、实际单耗和等级标准。
注二:“等级标准”栏--填写企业所申报等级的能耗标准。
注三:“生产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栏--由企业主管部门填写并盖章。
注四:“节能基础工作状况”栏--由企业节能主管部门填写。

关于行业制定先进能耗指标的说明

一、行业制定先进能耗指标,应以国家标准局颁布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为基础,结合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二、世界先进能耗水平,系指同期或近期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外公司(企业)的能耗水平,行业能耗水平处于世界前列的国家的水平,国际性专业组织推荐的行业先进水平,以及达到上述水平的我国能耗水平。
制定的能耗水平必须可比,除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外还可是单位产品单项能耗,或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其他它能耗指标。

三、国内先进能耗水平和国内平均先进水平,均取行业中“七五”期间能耗水平排在前列的若干名企业能耗的平均值。企业数的取法如下:

企业数 国内先进能耗水 国内平均先进能耗
平取值企业数 水平取值企业数

50以下 5 10
50-100 10 20
101-200 20 30
201-400 30 40
400以上 40 50

四、凡因产品品种较多不能按每种产品单位能耗考核的,可由行业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耗能设备、炉窑、站房等,制定能耗等级指标,并同国家节能等级指标相对应,即定出特级、一级、二级的能耗指标。一个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耗能设备、炉窑、站房有80%以上达到对应的能耗指标要求,该企业可进入对应的国家节能等级企业。
被考核的主要耗能设备、耗能机站消耗的能源应占全厂总能耗的75%以上。

五、行业在公布先进能耗水平指标的同时,应规定统一的计算口径和计算方法。

六、“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的等级指标的制定,可以参照国内先进能耗水平的制定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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