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1)22号
  • 【发布日期】1991-04-18
  • 【生效日期】1991-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1991年4月18日劳办力字(1991)22号)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待业保险范围的请示》(杭劳就〔1991〕7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试点意见,请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职工了解深化待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待业保险范围的重要意义,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请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